本公司公司治理事项分由各单位专(兼)职负责如下:

  1. 总财务长、财务长及股务部(兼)职:股东会之会议相关事务。
  2. 董事会秘书室专职:董事会之会议相关事务。
  3. 会计处(兼)职:审计委员会之会议相关事务。
  4. 人资处(兼)职:薪酬委员会之会议相关事务。
  5. 法务处(兼)职:公司登记及变更登记事务。

各单位并依职权负责范围内,提供董事执行业务所需数据,订定及修正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及审计(薪酬)委员会组织规程等公司内规。

本公司为健全诚信经营之管理,由集团人力资源处负责诚信经营政策与防范方案之制定,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