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为保障股东权益并强化董事会职能,依上市公司相关法令要求,经董事会决议委派集团法务处处长陈雍之担任公司治理主管,陈处长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并于公开发行公司从事法务或公司治理相关事务单位之主管职务达三年以上,其主要职掌包括协调各相关部门适时提供董事执行业务所需之数据、协助董事遵循法令、依法办理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相关事宜等。
为建立诚信经营之企业文化,以健全经营,本公司以台湾证交所制订之「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与行为指南为基础,禁止不诚信行为规范的对象包括董事、经理人、受雇人或对公司具有实质控制能力者。规范的行为包括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诺、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做出其他违反诚信、不法或违背受托义务等不诚信行为,以求获得或维持利益。规范利益的态样,包括任何形式或名义之金钱、馈赠、佣金、职位、服务、优待、回扣等。除本守则规范以外,本公司持续倡导及定期举办相关训练课程,106年度举办与诚信经营议题相关之内、外部之教育训练(含诚信经营法规遵行、信息公开及防范内线交易、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等相关课程)计131人次、合计218小时。
本公司由人力资源处订有诚信经营政策与防范方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并订定「企业社会责任实务守则」,明定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制度和管理方针。
为使本公司董事及经理人之行为符合道德标准,本公司参照「上市上柜公司订定道德行为准则参考范例」,并将其列为相关人员每年必需研读的教材。规范的对象包括:本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及其他为公司管理事务具签名权利之人。规范的内容包括:避免因个人在公司担任职位而使亲属获不当利益致与公司利益产生利害冲突。 避免发生:(1)与公司竞争;(2)透过使用公司财产、信息或藉由职务之便而有图私利之机会或直接获取私利。
上述规范的对象对公司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包括所有泄漏后对公司有损害之未公开信息。且应公平对待本公司进(销)货客户、竞争对手及员工,不得对重要事项做不实陈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获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