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劳工退休金 | 
                
                    | 旧制 | 新制 | 
                
                    | 法源依据 | 劳动基准法 | 劳工退休金条例(于94年7月1日施行) | 
                
                    | 适用对象 | 适用劳基法的员工 | 
                
                    | 退休提拨占薪资比例 | 设置「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依员工每月薪资10%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 | 雇主:员工每月薪资6% 员工:每月薪资0~6%(可从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全数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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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支保管单位 | 台湾银行 | 劳保局 | 
                
                    | 请领条件及方式 | 于服务单位退休并符合劳动基准法请领退休金条件时,由雇主给付退休金。 | 年满60岁时,得向劳保局请领个人专户累积金额。 | 
                
                    | 员工参与退休计划程度 | 100% | 100% | 
                
                    | 备注: 员工旧制退休金,每年经精算后,若有提拨不足之差额,于次年3月底前,均一次补足,并送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审议。劳工(新制)退休金条例于94年7月1日施行,当时服务于本公司之员工,于94年7月15日前可选择适用劳退新制、旧制或暂不选择,如暂不选择者,则继续适用旧制。选择适用新制者,自94年7月1日起提缴劳退新制退休金;选择适用旧制(含暂不选择)者,5年内(99年6月30日前)可改选新制。至94年7月1日以后新到职或离职再受雇者,一律适用新制。员工适用劳工(新制)退休金条例之退休金制度后,不得再变更选择适用劳动基准法旧制退休金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