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勞工退休金 |
舊制 |
新制 |
法源依據 |
勞動基準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於94年7月1日施行) |
適用對象 |
適用勞基法的員工 |
退休提撥占薪資比例 |
設置「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依員工每月薪資10%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雇主:員工每月薪資6% 員工:每月薪資0~6%(可從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
收支保管單位 |
臺灣銀行 |
勞保局 |
請領條件及方式 |
於服務單位退休並符合勞動基準法請領退休金條件時,由雇主給付退休金。 |
年滿60歲時,得向勞保局請領個人專戶累積金額。 |
員工參與退休計畫程度 |
100% |
100% |
備註:
員工舊制退休金,每年經精算後,若有提撥不足之差額,於次年3月底前,均一次補足,並送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工(新制)退休金條例於94年7月1日施行,當時服務於本公司之員工,於94年7月15日前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如暫不選擇者,則繼續適用舊制。選擇適用新制者,自94年7月1日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選擇適用舊制(含暫不選擇)者,5年內(99年6月30日前)可改選新制。至94年7月1日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
員工適用勞工(新制)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規定。
|